证监会公布关于修改《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的决定
8月27日,《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的修改尘埃落定,新的《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同时公布。8月17日,证监会曾发出《关于修改〈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的决定》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第六十三条第二款修改为“根据前款第(一)项和第(三)项至第(七)项规定提出豁免申请的,中国证监会自收到符合规定的申请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未提出异议的,相关投资者可以向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办理股份转让和过户登记手续;根据前款第(二)项规定,相关投资者在增持行为完成后3日内应当就股份增持情况做出公告,并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豁免申请,中国证监会自收到符合规定的申请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予以豁免的决定。中国证监会不同意其以简易程序申请的,相关投资者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提出申请。”
本网讯(记者 商文 周翀)中国证监会相关部门负责人27日透露,针对上市公司控股股东的增持行为,交易所将于近期发布相关业务细则,从信息披露、敏感期禁售制度和技术三个方面提高增持行为的透明度,加强事后监管。
在信息披露方面,细则将要求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增持行为发生的首次,或增持行为达到总股本的1%时,履行披露义务。在披露此次增持行为的同时,还需要将披露后续的增持计划。
二是进一步强化敏感期的禁售制度。在上市公司年报披露期间,上市公司发布重大业绩预告,或重大敏感信息披露期间,控股股东不能进行增持。
技术保障上,交易所将通过利用技术对增持过限行为进行及时监管。例如,当增持行为超过1%,或在12个月内增持总量超过了2%时,将通过技术保证上市公司在出现上述情况时及时履行披露义务,对过限行为进行监管。同时,为了防范内幕交易和市场操纵行为的出现,交易所监察系统将设置相应的监管部门对其进行监管。
专家回应:
中信证券武昂:大股东增持有利提振市场信心
证监会正努力解救股票市场,“大小非”减持已成市场行为,证监会管不了。如果证监会对“大小非”直接进行加锁,必然会引起“大小非”的反感。之前设想有关“二次发售”细则对“大小非”减持不起作用。现在证监会不管减持,而管增持,看似风马牛不相及,其实是有其内在的用意。如果“大非”增持股票,说明此股票被低估,这对市场信心起到一定的恢复作用。一家增持将引起群体反应,这样对“小非”减持将起到一定的震慑作用。增持1%或首次增持100股要及时发布信息披露,增持声音有利于提振市场信心。
证监会出台这个细则是对市场的正面引导和维护,对于现在低迷的股市来说,是利好的。但是当下“大非”增持未能形成群体效应,对股市作用较小,一剂中药而已,真正发挥成效要等一段时间。目前股市需要的是一针见效的西药,能够对股市产生实质性利好的措施。
此外,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还表示,按照刚刚结束的全国证券监管工作会议的精神,证监会正在对2005年发布的《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积极的进行研究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