轻型电动车产业标准化急待推进
标准化在轻型电动车的产业发展中扮演着重要角色,它的作用不仅体现在对现有产品体系的质量保证,更体现在对产业未来发展的方向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作为轻型电动车这样一个发展如此迅速,又极具发展潜力的新兴产业,我们更应密切关注其标准化的发展现状,高度重视标准中存在的问题,并寻求尽快解决问题的方案,使之不要成为阻碍产业发展的瓶颈,而是成为产业发展的助推器。
一、标准化在轻型电动车产业发展中扮演着重要角色
标准化在产业发展中具有重要作用,它是规范市场、指导生产和促进技术进步的重要手段。尤其是在我国加入WTO之后,技术标准更成为调控产业和贸易发展的主要手段。
标准是协调的产物,标准制订应积极寻求利益各方达成共识。标准的制订,尤其是国家标准的制订更应充分考虑我国当前产业发展的实际情况,以及未来发展的实际需要,并积极鼓励有实力的企业充分参与标准的制订。标准的作用应该是隐含的,是为经济发展默默服务的,一个科学合理的国家标准应该是能够引导和促进产业的发展,而不是限制发展。标准是把双刃剑,运用的好会成为促进产业发展的助推器,运用的不好反而成为阻碍发展的绊脚石。
就目前我国轻型电动车标准化发展的现状看,已经难以满足上述关于标准性质的要求,出现了严重的标准滞后问题,并成为行业内争论的焦点。标准滞后已经在深刻的影响着轻型电动车生产企业的经营模式、政府部门的决策,以及消费者的产品选择和日常使用,已经成为产业未来发展的瓶颈,这个问题解决不好将会产生更加深远的影响。
轻型电动车产品不仅是消费者选购的日常生活品,更重要的是一种在公共道路上行使的交通工具,因此标准问题不仅涉及产品质量的技术保证,更涉及我国的交通管理政策的制订等。
在轻型电动车的产业发展中,各级政府部门的行政决策对产品的上路权、企业生产、产品销售及技术研发都起着重要作用,而标准,尤其是国家标准对政府相关政策的出台又起着重要的技术指导作用。因此,标准问题在轻型电动车的产业发展中扮演着重要角色,标准问题处理不好会直接影响产业的未来生存环境。
2005年北京市对电动自行车解禁,对符合条件的电动自行车准予上牌照,但应符合两个条件,一是产品必须符合《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GB 17761-1999)国家标准的要求;二是产品已被列入北京市电动自行车产品名录。其中符合《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国家标准的要求是关键要素。由此可见标准的重要性。
二、轻型电动车标准化发展现状分析
目前,轻型电动车领域的标准化发展是严重滞后的,这种滞后不仅表现在具体产品标准的缺乏,或已有产品标准存在技术缺陷,还表现在某些上层基础标准的老化,以及我国在该专业领域标准化技术管理的混乱。
具体表现如下:
1、《道路车辆分类与代码》国家标准严重老化,标准中没有轻型电动车的位置
《道路车辆分类与代码 机动车》(GB 918.1—89)及《道路车辆分类与代码 非机动车》(GB 918.2—89)两项国家标准,是目前我国关于道路车辆分类的唯一技术依据,直接影响着车辆上路行使时交通管理的定位问题,对轻型电动车产品定位意义重大。但遗憾的是,标准中却没有轻型电动车的位置,标准严重落后,这种标准滞后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1)两个标准已经使用17年,属严重超龄标准。
该两项标准于1989年制订,距今已经使用17年,属强制性国家标准,主要规定了在城乡道路上行使的机动车和非机动车的分类、编码等,主要用于车辆使用部门和交通管理部门对车辆的管理、调度、计划统计等。按照我国标准化管理规定,标准如存在技术问题应及时进行修订,即使没有问题也应每隔5年修订一次,以确认是否继续有效。该标准是基于我国17年前的社会、经济和技术发展现状制定的,符合当时的实际需要。17年后的今天,人们的生活方式、交通工具类型及生产技术等方面都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标准内容已经不符合目前的实际需要,急需有关部门尽快组织专家进行修订。
(2)标准中没有对轻型电动车进行定义和分类。
按照用途和结构特征的不同,标准将机动车划分为6大类,21中类、56小类;将非机动车划分为2大类、3中类、7小类。“机动车”、“非机动车”、“自行车”和“摩托车”等这些对于轻型电动车行业十分熟悉和敏感的术语在标准中都有明确的规定,而轻型电动车在标准中没有被提及。这也引发了行业内对轻型电动车产品归类认识上的混乱。
按照标准的规定,几个定义分别为:机动车(motor vehicle)是由动力装置驱动,并在城乡道路上行使的车辆;非机动车 (non-motor vehicle)是由人力或畜力驱动,并在城乡道路上行使的车辆;自行车(bicycle)是以人力为间接动力,装有一个驱动轮与一个从动轮的人力车;摩托车(motorcycle)是以内燃机驱动的两轮或三轮的机动车。
按照国际上的通行解释,轻型电动车(Light Electric Vehicle)简称LEV,是一种以可充电电池为主要能源,以电机为主要驱动机构的中小功率的电动车辆,可以是交通工具,也可以是休闲工具,也可以是特殊人群使用的代步工具,产品包括电动自行车、电动踏板车、电动滑板车、电动代步车、电动轮椅、电动沙滩车等。
比较上述定义可看出轻型电动车不应属于机动车。
首先,轻型电动车的某些产品虽然具有“轻摩化”倾向,但与摩托车相比,两者驱动机类型完全不同,动力性能也远远赶不上摩托车。“轻摩化”的概念来源也仅仅是由于外形上的相似,这种外形上的相似不应成为划分交通类型的依据。
其次,轻型电动车中的其他类型,如电动踏板车、电动滑板车、电动代步车、电动轮椅等,单从字面上看应与机动车中电瓶车的定义相近,但其动力性能及最高速度等性能指标与摩托车一样,也远远赶不上电瓶车的要求,我们不应单从字面上就认为它属于机动车。
除了与摩托车及电瓶车具有某种“相似”外,轻型电动车实在无法列入机动车其他类型,因此轻型电动车不属于机动车的范畴。
另外,轻型电动车归于非机动车也比较牵强。
轻型电动车大类中的电动自行车小类可以勉强归到自行车类型中的特种自行车,可能也是基于这种考虑,我国制订了《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国家标准,对其进行了定义,明确了它的归类,这也算是对《道路车辆分类与代码》国家标准的一个补充。但根据非机动车的定义,其他类型的产品都是完全利用电动机作为驱动的,没有了人力功能,自然也无法列入非机动车范畴。
总之,由于《道路车辆分类与代码》国家标准的这种落后状况,导致轻型电动车在交通管理技术归类上的混乱,处境尴尬。
2、标准化技术归口混乱,轻型电动车标准严重缺乏
目前,轻型电动车行业只有《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GB 17761-1999)和《电动轮椅车》(GB 12996-91)两个国家标准。其中《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标准也仅仅是关于电动自行车整车要求的标准,《电动轮椅车》是关于电动轮椅车整车要求的标准。其他类型的轻型电动车,如电动踏板车、电动滑板车等,以及涉及安全与环保的电气部件、制动装置等方面都没有国家标准,更没有形成完善的标准化体系。
具体分析,这种标准的严重缺乏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除电动自行车及电动轮椅车外的其它类型的轻型电动车,如电动踏板车、电动滑板车、电动代步车等发展潜力巨大,但无国家标准支持,在国内外市场上都面临压力;
(2)深受国内外消费者欢迎的高容量、中功率的轻型电动自行车产品缺乏国家标准;
(3)轻型电动车的关键零部件,如电动轮毂、控制器、充电器、电池等,以及涉及安全卫生、环保等方面内容目前没有任何国家;
(4)没有形成完善的标准体系,标准间关系混乱。
这种标准化工作的不足,主要是由于我国目前还没有成立独立的轻型电动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造成的。
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是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成立的松散型技术组织,主要负责完成某个技术领域的标准化工作,如国内外跟踪、标准化研究、标准化体系建设、标准的制修订管理,以及标准的宣贯培训等。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在我国的标准化管理体制中占有重要位置,是标准化技术工作的技术组织主体。按照标准先行的原则,轻型电动车产业在发展初期就应建立独立的标准化技术机构,负责统一协调、组织行业内专家进行标准化工作,为产业发展铺平道路。
众所周知,轻型电动车的快速发展主要还是从电动自行车开始的,因此轻型电动车标准化工作也是从电动自行车的标准化才真正开始。电动自行车在国家标准中勉强可以划归自行车类,因此,我国电动自行车的标准化工作也一直由全国自行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负责。《电动轮椅车》标准由全国残疾人康复和专用设备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制订,该类车属于残疾人专用车,使用范围和市场有限,可另当别论。
轻型电动车产业的发展如此迅速,按照目前的定义,产品类型已不再局限于电动自行车一个类型的产品,并且产品属性也逐渐远离自行车范畴。另外,轻型电动车产业虽然在技术和应用上有了极大进步,但也远远没有达到可以划归摩托车或汽车类的地步。这种产品定位处于中间位置的尴尬状况也导致在标准化技术管理权属上划分不清,标准化管理思路和模式存在缺陷。
目前情况下,解决问题的唯一出路就是建立独立的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完全脱离自行车标准化理念的束缚。
3、《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国家标准存在技术问题
《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GB 17761-1999)标准是现行有效的强制性国家标准,于1999年发布实施,只适用于电动自行车。由于目前电动自行车所占市场份额较大,该标准也是政府部门行政决策时使用的主要标准,而且我国法律规定对不符合强制性标准要求的产品进行处罚的力度大于推荐性标准,因此该标准在轻型电动车行业中地位显著。
该标准规定了电动自行车的定义、产品分类、技术要求、试验方法及检验规则等内容。技术要求包括整车的主要技术性能要求、整车安全要求、整车装配要求、整车外观要求、整车道路行使要求和说明书的要求。标准对电动自行车(electric bicycle)的定义为:以蓄电池为辅助能源,具有两个车轮,能实现人力骑行、电动或电助动功能的特种自行车。标准大部分内容为推荐性条款,只有涉及最高车速、制动性能、车架/前叉组合件强度三条内容为强制性条款。
虽然该标准的某些技术内容还需要进一步研究完善,但总体上看还是较为合理,符合当前电动自行车的实际情况及发展需要,尤其是只强制了涉及安全的三个技术内容,强制尺度的把握较为合适。
但标准的适用范围的限制及自行车的行业背景注定会使该标准只能限制在自行车范畴,并尽量利用多个技术要求使产品外形看起来更像自行车,这也是引发标准争议的关键。比如标准中设置了最高车速、整车最大质量(重量)、最大电动机功率,以及必须具有良好的脚踏骑行功能等条款。另外,标准文本中的规范性引用文件也都引自自行车方面的相关标准,自然逃脱不了自行车属性的约束。
该标准2004年进行了重新修订,报批稿中大部分技术内容都由推荐性条款改为强制性条款,有些技术指标也进行了更严格的限定。试图进一步强化电动自行车属于自行车管理范畴,应该在外形上更像自行车的理念。但标准报批稿的出台引发了企业强烈的生存恐慌,纷纷提出质疑,并向国家标准委提出暂缓批准的上诉,致使新标准至今也没有发布实施。
报批稿中涉及的问题主要包括两个方面:
(1)扩大了强制性条款的范围。报批稿中规定有关装配的条款为推荐性,其他技术内容全部为强制性,比如整车质量、脚踏骑行功能、车把和鞍座、车架装饰件等。这些技术指标主要是针对车辆的外形尺寸的,对这些内容进行强制完全超出了我国关于强制性标准的适用范围,不符合电动自行车产业的发展现状,没有为企业的技术发展留出空间,限制了企业的自主创新。
(2)某些技术指标不够科学合理。比如报批稿中取消了轮径510mm以下的电动自行车规格,其实小轮径电动自行车重心低、安全性好、操控简便、携带方便,具有很大的市场需求,不应取消。又比如报批稿中规定电动机额定连续输出功率应不大于240W,这个数值是否符合我国实际发展情况还值得商榷。
三、标准滞后对轻型电动车产业发展的制约影响
标准滞后对产业发展产生了一系列问题。
轻型电动车作为一种交通工具,标准滞后产生的问题不仅涉及产品本身的质量问题,还涉及到交通管理问题。标准对产品质量的保证主要在于产品的安全、卫生、环保、安装、生产工艺等方面;对交通管理的保障主要在于车辆分类管理、道路行使的技术规范等方面。二者相辅相成,互相影响。
1、标准滞后导致轻型电动车产品技术上归类不清,无法获得上路权
作为一种新型交通工具,目前轻型电动车在交通工具归类上处于一个比较尴尬的位置。按照《道路车辆分类与代码》的要求,只有电动自行车小类可以勉强归到自行车中,目前我国的许多城市也是按照该方面标准的要求授予了电动自行车的上路权。其他类型的产品,尤其是电动踏板车,虽然市场需求巨大,而且事实上目前市场上大量的电动踏板车产品都在上路行使,其实它还没有获得这种合法权利,属“违法交通工具”。
轻型电动车的这种尴尬地位,一方面导致许多企业为了使自己的产品获得上路权,都在想方设法向电动自行车国家标准靠拢,其中不仅包括真正符合标准要求的电动自行车,许多其他类型的轻型电动车产品也被冠上了“电动自行车”的名称,鱼目混珠。另一方面,又有大量具有巨大市场需求及良好的未来发展潜力的轻型电动车产品游离于国家标准之外,无法获得合法上路权。虽然事实上这些产品也在销售和上路行使,但属于违法行为,一旦被执法部门查处将面临严厉处罚,企业的经营风险巨大。
标准滞后引发的“路权”之争还会进一步影响产业的未来发展方向。产业的未来发展一方面受技术发展、市场需求、国家政策等方面的影响,另一方面又受标准的制约。轻型电动车行业标准化畸形发展的状况也扭曲了行业自身的发展方向,约束了企业的生产理念,制约了企业的技术创新。
2、标准滞后使轻型电动车产品缺乏质量保证
这种标准滞后的状况导致我国对轻型电动车生产企业的生产行为缺乏规范,产品质量参差不齐,存在安全隐患。
产品质量缺乏保证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企业进入市场的技术门槛较低,企业数量庞大,生产经营行为缺乏约束,形成了一定的无序竞争。
(2)由于缺乏相关标准作为评价产品质量好坏的技术依据,造成市场上的轻型电动车产品种类繁多,名称各异,产品质量参差不齐,消费者选择盲目。
(3)质量监管部门缺乏有效的执法依据,造成执法困难,产生质量监管真空。同时,由于某些现有标准存在技术问题,又造成执法行为存在偏差,损害了企业的利益,打击了企业的生产积极性。
(4)某些涉及安全、卫生、环保等方面标准的缺失,造成产业的发展背离我国当前经济发展方向,损害了国家利益。
四、我国轻型电动车产业标准化未来发展建议
针对标准滞后对轻型电动车产业产生的制约影响,建议我国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解决问题。
1、尽快修订《道路车辆分类与代码》国家标准,对轻型电动车进行合理定位
《道路车辆分类与代码》国家标准是轻型电动车在交通管理中缺乏准确定位的源头。
该标准已经使用17年,属严重超龄标准,标准内容已经不符合目前的实际发展需要,急需有关部门尽快组织专家进行修订。
在修订标准时,应认真研究我国轻型电动车的实际情况及发展需要,进行合理归类,并处理好与其他类型道路车辆的关系,使其真正融入我国目前的道路交通管理体系中,从根本上解决轻型电动车的定位问题。
应该对标准中关于道路车辆的某些分类方法进行深入研究,使其更加符合现阶段交通工具技术发展实际情况及现代化交通管理的新理念。比如在旧标准中对道路车辆分为两大类,即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其实这种分类方式已经不合理。对车辆进行分类最终目的是为了使各种车辆能够在道路上行使时和谐相处,保证道路资源的有效利用,保证社会效率的提高,以及行使安全等。车辆是否使用了机器进行驱动不应成为分配道路资源的依据,而是应该依据车辆行使速度、行使的安全性、对其他类型车辆的侵害程度,以及被其他车辆侵害的程度等。因此,有些专家提出可以将“机动车”与“非机动车”改为“低速车辆”与“高速车辆”或“弱势车辆”与“强势车辆”等,这些建议值得有关部门认真考虑。
车辆分类方式的改变将能很好的解决轻型电动车及其他新型车辆的定位问题,更加科学合理。
2、建立轻型电动车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理顺标准制订关系
鉴于目前轻型电动车即难以划归自行车标准化管理领域,也无法划归摩托车的现实,建议我国应尽快建立轻型电动车自己独立的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完全脱离自行车及摩托车的约束,独立开展工作。应该说,从它的产品属性、技术特点及产业大小等方面看,目前时机已经十分成熟。
这一技术委员会的建立必将从根本上解决标准化工作管理的混乱状况。这一技术委员会必将承担起完善和推动该技术领域的国内标准化工作,也可以借助我国轻型电动车技术在国际上目前处于领先地位的优势,使标准化工作也能走向国际,并进一步扩大我国产业在国际上的领先优势。
该技术委员会成立后,应统一组织、协调和领导全国的标准化工作,尽快组织行业内相关单位及专家积极研究跟踪国内外标准化发展情况,研究建立我国的轻型电动车标准体系,彻底理顺与其他相关标准的关系,系统解决标准缺乏及标准使用上的混乱状况。
技术委员会还应充分发挥龙头企业在技术、人员、资金等方面的优势,使它们充分参与,如果可能,应积极鼓励龙头企业承担秘书处工作。从国际标准化组织及国外先进国家关于技术委员会的管理经验看,技术委员会秘书处设在行业内有实力的龙头企业对增强本国产业在国际上的竞争力具有重要作用。企业对国内外技术发展及市场需求更加敏感,最能领会产业发展趋势,也最能使制订的标准符合发展实际情况,最能使标准充分发挥作用。
当然,技术委员会还应避免成为某些组织或企业不正当竞争的工具。技术委员会的组织者应站在国家的角度,站在行业的角度开展工作,广泛吸收行业内科研院所、检验机构、企业单位及消费者参与,充分做到协商一致,共同为产业发展共谋大计。
3、尽快制订急需标准,完善现有标准
前文中已经充分说明,轻型电动车产业标准极其缺乏,因此我国应尽快开展该技术领域急需的国家标准的制订工作,并完善已有的国家标准,为产业发展铺平道路。这些标准不仅包括涉及各个产品类型的通用技术条件标准,也包括关键部件标准,这些标准的制订应根据标准体系的规划要求进行。
鉴于《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国家标准存在一系列问题,我国应考虑对其进行重新修订。工作中应充分听取各方的意见,尤其是企业的意见,使其更加符合我国国家强制性标准的制订原则及产业发展的实际需要,并具有一定的前瞻性,使其更加科学合理。希望该标准能尽快修订后发布。
报告执笔:张秀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