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贸易政策法规
2007-02-27  来源:中国经济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
(1994年5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5号公布 2004年4月6日修订)该法对对外贸易经营者、货物进出口与技术进出口、国际服务贸易、与对外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保护、对外贸易秩序、对外贸易调查、对外贸易救济、对外贸易促进、法律责任等作出了规定。该法规定:国家准许货物与技术的自由进出口,实行进出口自动许可;国家对限制进口或者出口的货物,实行配额、许可证等方式管理;对限制进口或者出口的技术,实行许可证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障措施条例
(2001年11月26日国务院令第330号公布 2004年3月31日修订)进口产品数量增加,并对生产同类产品或者直接竞争产品的国内产业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损害威胁的,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调查,采取保障措施。条例的主要内容有:一、调查。包括:向商务部提出采取保障措施的书面申请、商务部立案调查、初裁决定、终裁决定等;二、保障措施。包括临时保障措施(采取提高关税的形式)、保障措施(采取提高关税、数量限制等形式);三、保障措施的期限与复审。保障措施的实施期限不超过4年;保障措施实施期限超过3年的,商务部应当在实施期间内对该项措施进行中期复审等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
(2001年11月26日国务院令第401号公布 2004年3月31日修订)进口产品以倾销方式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并对已经建立的国内产业造成实质损害或者产生实质损害威胁,或者对建立国内产业造成实质阻碍的,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调查,采取反倾销措施。该条例规定的主要内容有:一、倾销与损害。包括进口产品的正常价值的确定、进口产品的出口价格的确定、倾销幅度的确定、确定倾销对国内产业造成的损害应当审查的事项。二、反倾销调查。反倾销调查的申请、立案调查、初裁决定、终裁决定、反倾销调查的终止。三、反倾销措施。包括:临时反倾销措施、改变价格或者停止以倾销价格出口的价格承诺、征收反倾销税。四、反倾销税和价格承诺的期限与复审。反倾销税的征收期限和价格承诺的履行期限不超过5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
(2001年11月26日国务院令第402号公布 2004年3月31日修订)进口产品存在补贴,并对已经建立的国内产业造成实质损害或者产生实质损害威胁,或者对建立国内产业造成实质阻碍的,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调查,采取反补贴措施。该条例规定的主要内容有:一、补贴和损害。包括进口产品的补贴金额的计算方式、确定补贴对国内产业造成的损害应当审查的事项等。二、反补贴调查。反补贴调查的申请、立案调查、初裁决定、终裁决定、反补贴调查的终止。三、反补贴措施。包括临时措施、征收反补贴税。四、反补贴税和承诺的期限与复审。反补贴税的征收期限和承诺的履行期限不超过5年;对继续征收反补贴税的必要性进行复审,复审期限自决定复审开始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
(2001年12月10日国务院令第331号公布)条例规定: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禁止或者限制进出口的技术目录。一、技术进口管理。国家鼓励先进、适用的技术进口,对属于自由进口的技术,实行合同登记管理;属于禁止进口的技术,不得进口;属于限制进口的技术,实行许可证管理;二、技术出口管理。国家鼓励成熟的产业化技术出口,对属于自由出口的技术,实行合同登记管理;属于禁止出口的技术,不得出口;属于限制出口的技术,实行许可证管理。另外,条例还对违法进行技术进出口的法律责任作出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
(2001年12月10日国务院令第332号公布)条例的主要内容有:一、货物进口管理,包括禁止进口的货物、限制进口的货物、自由进口的货物、关税配额管理的货物的管理;二、货物出口管理,包括禁止出口的货物、限制出口的货物的管理;三、国营贸易和指定经营管理;四、进出口监测和临时措施;五、对外贸易促进,国家采取出口信用保险、出口信贷、出口退税、设立外贸发展基金等措施,促进对外贸易发展;六、法律责任等等。   
 
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办法
(2004年6月25日商务部令第14号公布)办法规定:从事货物进出口或者技术进出口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应当向商务部或商务部委托的机构办理备案登记;对外贸易经营者未按照本办法办理备案登记的,海关不予办理进出口的报关验放手续。条例主要规定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的程序、备案登记机关办理备案登记的手续等等。   
 
对外贸易壁垒调查规则
(2005年2月2日商务部令第4号公布)该规则的主要内容是:一、视为贸易壁垒的情形;二、调查申请。国内企业、国内产业或者代表国内企业、国内产业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商务部提出贸易壁垒调查的申请;三、审查和立案。包括:申请书的内容、发布立案公告、不予立案的决定;四、调查和认定。
 
直销管理条例
(2005年8月23日国务院令第443号公布)该条例对直销企业招募直销员,由直销员在固定营业场所之外直接向最终消费者推销产品的经销方式进行了规范。该条例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企业,可以依照本条例规定申请成为以直销方式销售本企业生产的产品以及其母公司、控股公司生产产品的直销企业。其主要内容有:一、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的设立和变更。申请成为直销企业的条件中规定:外国投资者应当有3年以上在中国境外从事直销活动的经验;二、直销员的招募和培训;三、直销活动的管理;四、保证金。直销企业应当在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共同指定的银行开设专门账户,存入保证金;五、监督管理;六、法律责任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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