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
2007-04-10 来源:中国经济报告
综 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1993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该法对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上市公司组织机构的特别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和转让,公司债券,公司合并、分立、增资、减资,公司解散和清算,外国公司分支机构及法律责任等等作出了规定。
国务院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
(2004年1月31日国发[2004]3号)该意见明确了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指导思想和任务,提出了以下几方面的要求:一、进一步完善相关政策,促进资本市场稳定发展。完善证券发行上市核准制度、重视资本市场的投资回报、鼓励合规资金入市、拓宽证券公司融资渠道、积极稳妥解决股权分置问题、完善资本市场税收政策。二、健全资本市场体系,丰富证券投资品种。建立多层次股票市场体系、积极稳妥发展债券市场、稳步发展期货市场、建立以市场为主导的品种创新机制。三、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质量,推进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提高上市公司质量、规范上市公司运作、完善市场退出机制。四、促进资本市场中介服务机构规范发展,提高执业水平。把证券、期货公司建设成为具有竞争力的现代金融企业、加强对其他中介服务机构的管理。五、加强协调配合,防范和化解市场风险。营造良好的资本市场发展环境、各地区和各部门共同防范和化解市场风险、严厉打击证券期货市场违法活动。六、认真总结经验,积极稳妥地推进对外开放。严格履行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关于证券服务业对外开放的承诺、积极利用境外资本市场、加强交流与合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 该法对股票、公司债券和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发行、证券交易(包括证券上市、持续信息公开、禁止的交易行为)、上市公司的收购、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证券业协会、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法律责任等作出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