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证券业“老鼠仓”民事追究第一案尚未判定,刑法修正案(七)草案已经正式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审议。此次修正案首次增加了证券、期货交易中的“老鼠仓”行为的条款,最高可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
毫无疑问,与原有刑法条款对股市“老鼠仓”的空白相比,此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相关修订条款,对股市的监管是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的。但是,从法律实施的立场来讲,也许要有相关的举证责任程序配套,才能保证修订的条款成为法律条款后的有效性。
法律实施有效性程度体现不外乎有两个方面:一是对市场所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有发现能力与及时惩罚,以国家强制力确保其得到有效遵守;二是要与市场正常秩序相对应的执法能力相匹配,使市场形成凡违法行为必然招致法律惩处的预期,并就此形成市场震慑效应。从国内目前股市监管对内幕交易认定的 “无罪推定”程序来看,其取证之难,无疑会使不少内幕交易违法行为逃脱法律惩罚在客观上成为可能,国内的股市现状或许已经证明这一点。因此,显而易见的是,这次刑法修正案针对“老鼠仓”所增加的条款,倘若没有相关的程序性条款作支撑(比如举证责任转移),那结果可能会在具体执法时遭遇取证难障碍,而使法律的有效性打折扣。
其实,在证券市场监管取证问题上,无论是在美国还是在我国香港地区,都实行“举证责任倒置” 法律规定,即凡被认为反常的市场交易行为,当事人就有义务对自己所作交易行为向监管机关做出合理性与可信性解释。否则,监管机关就可依法对其行为做出违法性推定,并予以查处。此规定的效果已经有目共睹。因此,不论是内地股市基础性制度建设需要,还是以股市公正要保护弱势投资者权利体现角度,内地股市的健康发展更需要这样的举证责任转移规定。由于目前内地没有如此规定,让人不得不担心会使刑法的“老鼠仓”条款,因为取证难而打折扣。
从法律制定的完备性上看,或者从提高市场公正水准衡量,要使刑法中的“老鼠仓”条款成为市场行为规范,并进而以其有效性在市场形成震慑力,应该对现行的有关举证责任规定作一些相关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