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能源进口增长及其海外投资发展
 
迅猛推进的工业化进程在上世纪90年代中期就将昔日的初级产品净出口国中国改造成为初级产品净进口国,初级产品进口额逐年高涨,2004年初级产品进口额高达1173亿美元,初级产品贸易逆差767亿美元。在中国初级产品进口中,能源产品进口又是最令人瞩目者之一。如表1所示,
 
1990~2004年,中国仅原油进口量就从274.7万吨一路上升至12272万吨,增长43.7倍,年均增幅高达31%,且进口石油产品的价格风险日益突出。今年1~8月,我国进口原油、成品油、液化石油气及其他烃类气分别为8312万吨、2048万吨和408万吨。我国已经成为全世界屈指可数的能源进口大国。
 
表1  1990—2004年中国石油天然气产品进口量、金额、价格
单位:万吨,亿美元,美元/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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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份 |
原油进口 |
成品油进口 |
液化石油气及其它烃类气体进口 |
进口原油
年均价格 |
进口成品油年均价格 |
进口烃类气体年均价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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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量 |
金额 |
数量 |
金额 |
数量 |
金额 |
|
1990 |
274.7 |
3.7 |
/ |
/ |
/ |
/ |
135.6 |
/ |
/ |
|
1991 |
800 |
12.3 |
300.6 |
5.3 |
/ |
/ |
153.9 |
177.9 |
/ |
|
1992 |
1231 |
18.9 |
511 |
8.4 |
/ |
/ |
153.2 |
164.5 |
/ |
|
1993 |
1567 |
23.2 |
1729 |
29.9 |
/ |
/ |
148.3 |
172.7 |
/ |
|
1994 |
1235 |
15.7 |
1289 |
19.6 |
/ |
/ |
127.4 |
151.7 |
/ |
|
1995 |
1709 |
23.6 |
1439 |
20.7 |
/ |
/ |
137.9 |
143.5 |
/ |
|
1996 |
2262 |
34.1 |
1583 |
23.8 |
/ |
/ |
150.6 |
150.6 |
/ |
|
1997 |
3547 |
54.6 |
2379 |
36.8 |
/ |
/ |
153.8 |
154.8 |
/ |
|
1998 |
2732 |
32.7 |
2174 |
24.1 |
/ |
/ |
119.9 |
110.6 |
/ |
|
1999 |
3661 |
46.4 |
2082 |
27.0 |
555 |
12.0 |
126.8 |
129.6 |
215.9 |
|
2000 |
7027 |
148.6 |
1805 |
36.6 |
482 |
15.4 |
211.5 |
202.6 |
319.7 |
|
2001 |
6026 |
116.6 |
2138 |
37.5 |
489 |
13.8 |
193.5 |
175.2 |
282.7 |
|
2002 |
6941 |
127.6 |
2034 |
38.0 |
626 |
16.0 |
183.8 |
186.8 |
255.1 |
|
2003 |
9112 |
198.1 |
2824 |
58.6 |
638 |
19.9 |
217.4 |
207.5 |
311.9 |
|
2004 |
12272 |
339.1 |
3788 |
92.5 |
641 |
24.2 |
276.3 |
244.2 |
377.5 |
资料来源:根据海关总署历年《海关统计》数据计算。
 
在这种背景下,为了保证稳固的能源进口来源并规避其价格风险,我国能源行业必然地走上了对外直接投资的发展道路,目前我国海外直接投资的大型项目也以能源开发项目居多。来自商务部和国家统计局的数据显示,截至2004年,在中国跨国公司排行榜上,按照境外投资存量排序,中石油、中海油、中石化分居第2、5、7名;按境外企业资产排序,中海油、中石化、中石油分居第3、6、8名;按境外企业销售收入排序,中石化、中海油、中石油分居第3、5、7名。今年中海油竞购美国联合石油公司,出价高达190亿美元。就总体而言,根据《2004年度中国国际直接投资统计公报》和《2003年度中国国际直接投资统计公报》,截至2004年末,在政府登记备案的448亿美元非金融类对外直接投资存量中,投向采矿业的有60亿美元,占总量的13%;其中2003年一年就有13.8亿美元,占当年我国官方统计对外直接投资总流量的48.4%。2004年我国非金融类对外直接投资流量为55亿美元,其中流向采矿业的就有18亿美元,占33%。上述采矿业投资,多数集中在石油天然气领域。鉴于维持巨额外汇储备的利益分配格局对我国极为不利,有必要调整我国海外资产分布模式,提高直接投资比重;加之人民币汇率的调整,预计“十一五”期间我国对外直接投资将出现较大幅度增长,包括能源在内的资源开发仍将是我国对外直接投资的重点领域。然而,作为一种战略资源,海外能源开发的政治性风险又相当高,从当年中石油因苏丹石油开发项目而在赴美路演时受到抵制,到今年中海油失手竞购美国联合石油公司,都充分显示了这一点。
 
我国海外能源开发中的政治性风险及其特点
 
海外投资中的政治性风险传统上划分为战争和内乱风险(政治暴力风险)、征收风险、汇兑限制风险(转移风险)、违约风险、延迟支付风险5类,在不同国家、不同时代、不同产业,政治性风险有着不同的特点。鉴于能源开发项目中东道国支付通常以所开发的能源为保证,因此延迟支付风险和违约风险较低。近年来和可预见的未来,我国企业在海外能源开发中面临的政治性风险呈现以下特点:传统战争风险与和平环境中的政治暴力风险并存;公开、直接的征收风险总体降低,蚕食式征用风险日益突出,但在某些西方大国的能源开发投资存在潜在的征收风险;汇兑限制风险(转移风险)总体大幅度降低,但部分金融危机高发国转移风险仍然较高;与此同时,第三国干预风险等新型政治性风险也日益渐露端倪。
 
一、传统战争风险与和平环境中的政治暴力风险并存
 
就总体而言,目前中国企业在跨国经营中面临的主要政治暴力风险不是传统的战争与内乱风险,如战争、内战、恐怖行为等,而是和平环境中贸易保护主义和劳工权益问题驱动的政治暴力风险;但在海外资源开发项目中,传统战争风险与和平环境中的政治暴力风险均极为突出。就传统战争风险而言,在较长时间跨度上考察,自然资源丰富的发展中国家战乱频频仍是一种普遍现象,因为代表财富的自然资源本身就是引发暴力争端的根源,自然资源换取的金钱又能支持武装冲突各方向外界采购武器、给养,从而将战争持久进行下去。
 
就我国海外资源开发项目而言,和平环境中的政治暴力风险很大程度上来自劳工权益问题。劳工权益对我国社会稳定和企业经营管理有着潜在的至关重要的影响,但由于以下原因,这种潜在影响迄今尚未完全显现:“和为贵”的国民性格使得我国劳工在不满企业待遇时较少选择直接抗争;国内劳动力市场总体供过于求;现行干部考核体制激励政府官员在劳资纠纷中更加倾向于资方,且政府行动能力强大;我国法律尚未明确适应市场经济环境的劳工权益保护机制……所有这些因素导致目前我国国内资方力量占有较大优势。在能源行业,最近某油田下岗和重新上岗政策引发双职工夫妇离婚潮,就极其戏剧性地显示出了我国企业在处理劳资关系方面的重大缺陷。也正因为如此,我国企业管理层缺乏在不同环境下处理劳工权益问题的经验。但上述因素在许多国家并不具备,中国企业在跨国经营中因劳工权益问题引起政治暴力行为的风险较高。尤其是在一些法制不甚健全的发展中国家投资的资源开发型项目,员工多且采掘业从业人员普遍性情剽悍,发生工潮的概率高。首钢秘鲁铁矿股份有限公司建立不久便陷入劳资纠纷困扰,仅从2004年6月1日开始的罢工就令该公司直接损失351万美元,就是一个比较典型的案例。
 
二、征收风险呈现新特点
 
征收风险即东道国政府对外资企业实行征用、没收或国有化的风险。我国海外资源开发投资面临的征收风险特点是公开、直接的征收风险显著降低,蚕食式征用风险日益突出,在某些西方大国的资源开发投资存在潜在的征收风险。
 
首先,20世纪80年代以来,各国政府为了发展经济而竞相吸引国际投资,在大多数建立了正常政治秩序的国家,公开、直接的征收风险基本上已经可以忽略不计。
 
其次,在中国企业跨国经营中,“蚕食式征用”(又称“间接征用”)仍然是现实风险,甚至有所上升。所谓“蚕食式征用”,本意系指东道国政府和外国投资者在投资合同中事先约定,外国投资者在一定年限内,按一定比例分期将其股份逐步转让给东道国政府或国民,使东道国方所持股份达到51%以上,甚至100%。后来其内涵逐步丰富、发展,按照经合组织开发援助委员会投资保证专门委员会《关于保护外国人财产的条约》第三条的注释,蚕食式征用具体指不适当的独断性征税、限制汇款、禁止解雇、拒绝批准进出口原材料,等等。
 
就总体而言,我国企业面临的蚕食式征用风险主要有3种情况,即作为贸易保护主义工具的蚕食式征用、与腐败动机结合的蚕食式征用,以及东道国政策法规变动导致的蚕食式征用。就当前我国海外资源开发投资而言,蚕食式征用的风险主要来自东道国政策法规变动。
 
这种政策法规变动有两种情形。一种情形是东道国政治体制发生重大变革,政府各部门之间、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各地方政府之间权力划分处于模糊不清或转换时期,有关各方借机竭力扩大自己的权力。后苏哈托时代印尼地方政府权力大幅度提升,博佐内格罗地区政府为了勒索10%的干股而于今年4月关闭中国公司正在钻探的新油田,就是一个典型的案例。
 
另外一种情形是由于资源价格上涨诱导东道国政府修订与外商的经营合同条款,直至制定对外商更加严厉的新法律法规。从2001年末、2002年初开始,国际商品价格步入新的上升周期,油价上涨最为显著。2004年全年原油平均价格为36美元/桶,平了1980年创造的历史最高纪录。除以当年世界货物出口价格指数(以2000年为基期),2004年原油实际平均价格为30美元/桶,相当于1995年的两倍,是1985年以来的最高水平。进入2005年以来,国际市场油价更一度突破70美元/桶大关。在高油价推动下,自然资源丰富的独联体、中东、非洲,2004年经济和出口取得了多年未有的增长业绩,独联体GDP增长8%,在世界各地区经济增长排行榜上名列魁首,出口增长35%;非洲和中东经济增长幅度都接近4%,其出口增幅分别为23%和26%;发展中国家在全球货物贸易总额中所占比重大幅度提高到了31%,是1950年以来的最高水平。能源蕴藏丰富国家/地区吸引的外资迅猛增长。几内亚湾被视为世界石油开发的“新大陆”,导致流入的外资激增,按照联合国贸发会议《2005年世界投资报告》提供的统计,2003年非洲吸引的外商直接投资猛增39%,2004年持平。旺盛的市场需求增强了初级产品出口国的谈判地位,充足的收入也使得东道国政府不急于确定投资者,而是有着充裕的时间选择投资者,索取对自己更加有利的条件。在石油、铁矿开发等热门领域,这种趋势表现得尤其突出:
 
俄罗斯确认了依托资源开发实现经济发展的战略,普京政府发起了旨在强化国家控制战略性资源的运动,不仅以极其强硬的铁腕重组了俄罗斯的石油天然气部门,而且公开声明将出台新法律限制外国公司在该领域的持股比例。
 
在尼日利亚,立法机构正在讨论关于外国石油公司开采近海油田的条款。与以前的条款相比,外国石油公司的收益比例将大幅度降低。
 
10月3日,蒙古总理额勒贝格道尔吉在议会秋季会议开幕式上宣称,蒙古政府将支持议会修订现行《矿产资源法》,不排除将矿产资源收归国有和减少给予外国投资者优惠条件的可能。并强调煤矿和铁矿都应列入蒙古战略资源,蒙古应重视对战略资源的开采,对来开发蒙古矿产资源的外资需要比以前更加慎重。即使蒙古《矿产资源法》不向收紧外资待遇的方向修订,现行某些规定也给外资制造了可观的潜在征收风险。根据这些规定,蒙古各省有权随时将辖区内的任何区域作为“特殊用地”加以保护。
 
动作最大的产油国当数世界第五大石油出口国、欧佩克资深成员委内瑞拉。近一年多以来,委内瑞拉政府已经数次修改其石油工业管制规则,外资政策趋向严厉。首先,委内瑞拉政府提高了所得税率和特许权使用费率。去年,委内瑞拉政府将部分开采项目的特许权使用费从1%提升到了16.6%,希望减少开采奥里诺科河流域的超重质原油。从2005年4月中旬起,有关石油项目的收入所得税率也从过去的34%提高到了50%。有国际咨询公司估计,此举将给外国石油公司造成8.5亿美元的利润损失。其次,委内瑞拉政府改变了外资石油公司的参与模式。委内瑞拉现行的做法是与外资石油公司签署付费开采的服务合同,委内瑞拉政府向这些公司支付一定费用,由他们代表委内瑞拉国有石油公司PDVSA开采年代较早的油田或边际油田,产出归PDVSA所有。对外资企业而言,这种服务合同的好处是可以避免承担油价波动的风险。在2001年制定的新法律框架下,外资石油公司参与委内瑞拉石油业的模式要转为产品分成合同,与PDVSA组成合资企业,双方共同分享和承担产出以及油价变化的风险和回报。根据新法律,仅在4月的半个月时间里,查韦斯政府就陆续修改了32个上世纪90年代与外国石油公司签署的运营合同。涉及的外国石油公司产量占委内瑞拉总产量约1/5(260万桶日产量中的50万桶),要求这些外资公司在6个月内放弃付费开采模式,与PDVSA组成合资企业,后者占51%股份。对于外资企业而言,风险在于如果从完全独立自主的服务公司转为合资企业里的小股东,合资公司的经营决策将完全操纵在委内瑞拉政府手里。
 
在某些西方大国、尤其是美国的资源开发投资存在潜在的征收风险。对进行海外投资的我国企业而言,外资政策最自由的美国,由于泛政治化倾向突出,很可能却是发达国家中政治风险最高的国家。美国对外资的限制包括投资行业限制和企业股权限制,矿产采掘属于受限制行业,加拿大等其它资源丰富的发达国家通常也对战略性资源部门的外资施加多种限制;企业股权限制主要是限制外国国有企业、国有控股公司对美国战略性产业骨干企业的投资。我国被西方、尤其是美国某些势力视为最大的潜在挑战者,且有能力在海外开展大规模资源开发的企业主要是国有和国有控股公司,在西方国家的资源开发投资必然要承受较高的政治性风险。无论是中国五矿集团公司收购加拿大诺兰达(Noranda)公司受阻,还是美国国会要求阻止中海油收购联合石油公司,都说明了这一点。
 
三、汇兑限制风险(转移风险)总体大幅度降低,但部分金融危机高发国的转移风险仍然较高
 
汇兑限制风险(转移风险)即东道国国际收支困难而实行外汇管制,禁止或限制外商、外国投资者将本金、利润和其它合法收入转移到东道国境外。从第一次世界大战后古典金本位走向崩溃时起,外汇管制逐步流行于众多国家,甚至许多发达国家也直到很晚才开放资本项目。20世纪80年代以来,在世界性金融自由化浪潮的冲击下,大多数国家逐步开放了外汇管制,转移风险相应大幅度降低。大部分政治、经济秩序比较稳定的国家一旦放松外汇管制,通常就会尽力避免恢复,以免损害国内外投资者信心;除非遇到了无法克服的货币危机才会援引国际收支例外原则暂时恢复强化外汇管制。然而,由于20世纪90年代以来国际货币/金融危机频仍,发展中国家和某些转轨国家的转移风险仍然不可低估。根据巴里·艾森格林和迈克尔·博多的研究,现在随机挑出的一个国家爆发金融危机的概率比1973年大1倍。资源丰富的拉美国家正在成为中国企业海外投资的热点,2004年11月胡锦涛主席访问拉美期间,中国企业仅对巴西、阿根廷两国承诺的投资额就高达297亿美元,接近我国官方统计的截至2003年对外投资累计总额,而且油气资源开发是中国-拉美投资合作的重点。但拉美国家是货币/金融危机高发区,我国企业对该地区开展大规模投资时必须为应对转移风险做好充分的准备。
 
四、第三国干预风险上升
 
第三国干预风险可以划分为两类:一类是第三国政府直接采取制裁措施的风险,这种风险目前主要来自美国。企业如果与伊朗、苏丹、朝鲜等美国列举的所谓“无赖国家”开展经贸往来,就有可能面临这项风险;其潜在损失包括无法进入美国市场、不能在美国融资、企业高层管理人员不得进入美国,等等。当初中石油为海外上市而到纽约路演时,美国一些政治势力便致函各大投资基金,以中石油在“邪恶国家”苏丹开发石油为由要求其抵制中石油,并在美国国会提出了正式议案;最后美国政府规定中石油、中石化上市公司不得涉足美国指定的几个国家和地区的石油勘探开发,尤其是中东主要产油国。2004年初中石化集团参与竞标伊朗油田时,也受到了美国的阻挠。企业如果在美国资本市场上市融资,或是对美国出口业务规模较大,面临的这项风险就较高。尽管《赫尔姆斯-伯顿法》受到了绝大多数国家的抵制,但只要美国仍然是世界唯一超级大国,美国的这种行为就不会停止。主张奉行强硬外交战略的赖斯已接任美国国务卿,可以想见,今后我国企业在缅甸等“暴政据点”国家开发资源时有可能遭遇来自美国的干扰。未来欧盟也有可能对别国企业实施这种威胁。
 
另一类第三国干预风险并非由第三国直接采取制裁行动,而是在第三国的干预行为的压力或引诱下,东道国政府违约的风险。由于日本参与,中俄石油管道工程方案多次反复;美国企图对中哈石油开发和石油管道项目搅局,就是这一风险的典型案例。
 
我国现有应对体系的不足
 
目前,除了参与国际调解与仲裁之外,我国已经建立了包括政府间双边投资保护协定、多边投资保护机制、政策性出口信用保险与海外投资保证3个组成部分的跨国经营政治性风险应对体系,对保护我国企业和国民在海外的合法权益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按照满足我国企业和海外华商实际需求、应对政治性风险发展趋势两项标准衡量,我国现行跨国经营政治性风险应对体系仍存在多项缺陷:
 
1. 适保企业覆盖面失之狭窄
 
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的海外投资保险适保投资者规定为在中国境内(港澳台地区除外)注册成立并由中国内地企业、机构、公民控股的企业和金融机构,以及为上述企业在中国境外及港澳台地区投资而提供贷款的金融机构。根据这一规定,在境外注册的中资企业将无法利用政策性海外投资保险工具。然而,为便于全球税务筹划、资金运营、上市融资等目的,有许多中资企业在海外注册并以海外注册公司作为跨国经营的主体。而且,内地带有行业垄断色彩的大型企业集团海外上市后,通常由上市子公司不断向集团母公司收购资产,最终实现整个集团公司上市;整个集团公司的具体营运重心相应日益向在海外注册的上市公司转移,其跨国经营职能也相应日益由在海外注册的上市公司承担。但在现行政策性出口信用保险和海外投资保险制度下,这些海外注册的上市公司无资格向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投保海外投资政治性风险,致使我国企业跨国经营的某些重点领域(如电信、石油、电力)不能利用政策性海外投资保险工具规避政治性风险,对我国政策性出口信用保险和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本来目的构成了明显的损害。
 
2. 业务品种未能充分体现当前政治性风险的特点与发展趋势
 
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的海外投资保险产品包括股权保险和贷款保险两类产品,承保征收、汇兑限制、战争以及政府违约4类政治性风险。这些业务对我国海外投资发挥了积极的促进作用,但这些海外投资保险产品基本上是根据20世纪60~70年代国际投资政治性风险的特点设计的,而自从20世纪80年代以来,国际投资政治性风险的特点已经并将继续发生重大变化;相比之下,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目前承保的风险品种及其覆盖范围未能充分体现当前政治性风险的特点与发展趋势,其承保的某些风险出现几率日益降低,某些新出现的风险却不在其承保范围内,不能不损害其作为政治性风险应对工具的效用。
 
3. 没有明确限定不予承保的政治性风险
 
政策性出口信用保险和海外投资保险制度并非万能工具,其覆盖面必须设立一定限度,否则可能超出国力承受限度,同时激励投保企业的道德风险。因此,在政策性出口信用保险和海外投资保险制度比较成熟的国家,其官方出口信用保险和海外投资保险机构通常明确规定,某些政治性风险不予承保,纯粹由劳工权益或投资者不轨行为(如行贿、腐化、侵害东道国民族尊严等)引起的政治性风险通常就在此列。如美国《1985年海外私人投资公司修正案》将此前承保的“战乱险”更改为新的“政治暴力风险”,从而大幅度扩大了该险种的覆盖面,但明确规定,以实现劳工目的或学生目的为主的行动不在承保范围内;对主要由于投资者一方的不轨行为(包括行贿、腐化等)激起或挑起的暴力行为所招致的损失,也不予赔偿。之所以要做出这类规定,是因为这些政治性风险的责任通常难以明确界定或者完全是投资者咎由自取,投资者母国官方机构对此予以承保,一方面会激励投资者的道德风险,另一方面可能在东道国社会激起重大负面反响,反而损害母国的整体利益,得不偿失。反观我国政策性出口信用保险和海外投资保险制度,对不予承保的政治性风险并未做出明确限定,从而形成了一大缺陷。
 
完善海外能源开发政治性风险应对体系的原则
 
完善跨国经营政治性风险应对体系势在必行,在此问题上,我国应奉行以下3项基本原则:
 
1. 与我国外交总体战略协调一致
 
我国跨国经营政治性风险应对体系是我国广义外交战略的组成部分,不能与我国外交总体战略发生冲突。例如,上世纪60年代至70年代,发展中国家争取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的斗争成果在联合国《建立新的国际经济秩序宣言》、《各国经济权利和义务宪章》中得到了比较充分的体现,但对于从事海外资源开发项目的我国企业而言,上述宣言主张国家对本国领土之内的一切资源和经济活动拥有完全的永久主权,这些内容隐含着征收等多种政治性风险。
 
然而,尽管我国是一个正在迅速成长的对外投资母国,但至今仍然是世界名列前茅的外资东道国,片面着眼于降低本国海外资源开发项目征收风险而废除上述文件,必将损害我国自身的经济和政治权益。不仅如此,我国在国际事务中一贯支持发展中国家争取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并凭借这一立场在国际政治事务中赢得了巨大的政治收益;假如贸然转变立场而反对联合国上述文件的精神,我国在国际上要付出巨大的政治代价,却未必能够得到多少收益(尽管可能一时有利于我国海外资源开发企业的短期利益)。因此,我国降低海外投资征收风险的努力不能指向否认东道国对本国境内自然资源和经济活动的完全主权,只能采取别的方式。
 
2. 事前安排为主,事后措施为辅
 
即最重要的是通过事前的主动安排降低遭遇政治性风险的概率,其次才是在遭遇政治性风险之后通过补偿、索赔之类被动的事后措施来化解。
 
3. 以企业自救措施为主,政府保证机制为辅
 
即有节制扩大我国政策性出口信用保险和海外投资保险工具覆盖面,但不能用政策性出口信用保险和海外投资保险覆盖全部政治性风险,因为这样既超出了国力的承担能力,又有激励企业的道德风险之虞。
 
此外,完善政治性风险应对体系的前提是正确评估风险、实施相应的正确经营管理策略,为此,我们必须防范企业管理层的道德风险。任何所有权和管理权“两权分离”的现代企业都必须面对管理层的道德风险,这种道德风险之一是好大喜功,用股东的资金营造自己的“王国”;之二是侵吞企业资产。由于企业和社会转型剧烈,原有的监管措施受到破坏,新监管体系不完备,更由于某些社会舆论和政策取向对企业管理者过度纵容,我国本来就正处于企业管理层道德风险的高发期,无论是国有企业,还是发展到了一定规模的民营企业、外资企业,都无法幸免;在对外直接投资中,上述两类道德风险又受到额外的激励,从而会加大企业遇到的政治性风险。
 
应对海外能源开发政治性风险的策略
 
根据以上原则,完善跨国经营政治性风险应对机制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采取正确的跨国经营策略,从源头上降低政治性风险的发生概率;加快组织海外华人商会,借助集体力量增强海外华商抵御政治性风险的能力;扩大与贸易伙伴国的交流,改善华商在海外的环境;完善双边和多边投资保护机制;建立区域投资保护机制;完善政策性出口信用保险和海外投资保险工具;应对东道国中央、地方政府和公众人士的道德风险。就海外资源开发而言,当前最重要的莫过于选择适当的参与时机、形式、环节和东道国,从源头上降低政治性风险的概率。
 
在时机选择方面,初级产品跨国开发投资的成本和政治性风险取决于东道国企业和政府的谈判地位,而东道国企业和政府的谈判地位在很大程度上又取决于该种初级产品行情。该种初级产品行情低落时,东道国企业和政府谈判地位相对虚弱,往往不惜从股权转让价格、税收、持股比例等方面制定多项优惠条款吸引外来投资者参与;该种初级产品行情高涨之时,东道国企业和政府谈判地位增强,奇货可居,加之此时东道国朝野反对“廉价出卖国家资源”的思潮抬头,东道国企业会为股权转让索取更高的价格。东道国政府也往往强烈希望修订与外商的经营合同条款,直至制定对外商更加严厉的新法律法规。2001年末、2002年初至今,国际商品价格处于新的上升周期,石油价格更是一马当先,在这种情况下,不仅石油企业股权转让价格高涨,海外石油开发的政治性风险也明显上升。因此,当前国际市场初级产品价格高涨之时,我国参与有关资源开发项目步伐不宜太大,也不宜过分高调;国际市场行情低迷之时才是我们大举参与的好时机。毕竟,在长期内,相对于制成品,任何初级产品的贸易条件都将趋向恶化,高油价在替代能源、替代油气来源等的竞争下不可能长期维持,而且从商品价格运动周期的规律看,国际初级产品市场价格上升周期可能在近两年内发生逆转。作为一项长期资源供给战略,我们在短期内要做的主要是考察、勘探等前期工作,真正的决策和谈判过程可以放到世界商品价格回落的时候进行。
 
在确定参与形式时,企业面临股权安排和非股权安排两种策略的选择,后者如无股权但有长期服务合同,通过参与开采从项目产出中提成;在股权安排中,又有直接投资和迂回投资(即通过自己持股的第三国公司到东道国投资)之分,股权比例也有全资、合资两种。为了最大限度降低政治性风险的概率,一般说来,在法制相对完备、社会安定、与我国无重大政治冲突的发达国家可以选择股权安排,以便最大限度地获利。法制越完备、与我国政治冲突越少,就越应该采取直接投资形式,只要企业财力足以支持,股权比例也越高越好。相反,在法制不完备、社会不安定或与我国存在潜在重大政治冲突的国家,我国企业应优先选择非股权安排。东道国法制越不完备、社会越不安定、与我国潜在政治摩擦越多,我国企业越应当采取非股权安排或迂回投资方式,持股比例也越低越好。
 
在选择参与环节方面,规避风险的要旨就是提高资产流动性。不可再生资源经营全程包括勘探、设计、开采、提炼、运输、销售等环节,各个环节的资产结构及其流动性特点如下:
 
①开采环节。绝大部分资产是无流动性的资源本身,其次是开采设备等固定资产,流动性同样相当低。
 
②勘探、设计、销售环节。主要资产是货币、无形资产(品牌和国际市场销售网络)和技术,其中品牌和销售渠道无法征用,基本上没有政治性风险;货币资产流动性高;技术资产主要体现为技术人员(多数来自母国)和技术资料,政治性风险低,流动性高。
 
③运输环节。如果是管道运输,无流动性的固定资产比例较高,但运输终端的国际市场销售网络政治性风险很低或没有。如果是海运,船舶本身可移动,政治性风险较低。
 
④提炼环节。设备等固定资产高,雇佣当地员工多,政治性风险高。
 
根据以上分析,为了降低政治性风险,其它条件相同,我国企业应当优先掌握勘探、设计等“上游”环节,以及运输、销售等“下游”环节,提炼环节尽可能安排在国内或政治性风险较低的其它国家,开采环节少用股权式安排。
 
最后,我们应优先选择经济相对困难但有能力维持全国局面总体稳定的东道国。如在选择海外油源方面,印尼经济相对困难,正在从石油净出口国转为石油净进口国,对外来投资的需求比较迫切,其谈判地位不强。正当大多数产油国政府收紧或预备收紧石油开采政策时,印尼却反其道而行之,不但没有收紧石油开采政策,反而在4月26日宣布向境内8家石油公司颁布新的优惠政策,中海油的6座油田也在受惠者行列。虽然后苏哈托时代的印尼地方政府权力过大,造成了政治和经济秩序的某些紊乱,但就总体而言,只要印尼政府能够推动国内政治秩序逐步稳定,其较低的政策变动风险仍然有其吸引力。
 
(作者系商务部国际贸易经济合作研究院研究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