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房产税已成为世界各国的征收热点,各有其成功的征收措施。比如日本的房产税以固定资产税、城市规划税、事业所得税三个税种名义征收,收到了比较理想的效果。
一、固定资产税
1950年,日本在地方税制改革中引进了固定资产税。固定资产税实质上是一个综合性的税种,它取代了原来分开征收的地租税、房屋税、船舶税、铁道税等财产税税种。固定资产税是市町村级税,由地方税务机关征收管理。日本现行的固定资产税对土地、屋、折旧资产征税,其中主要是针对土地和房屋征税。以下便是有关日本以固定资产税税种征收房产税的情况:
1、纳税人。按照日本税法规定,纳税人是法律意义上的房屋产权所有者,即于该课税年度在房屋登记簿上登记的产权所有者,包括自然人和法人。另外,税法还规定,如因自然灾害等原因房屋产权所有者下落不明的,房屋使用者便是纳税人。
2、课税对象。日本的固定资产税课税对象中包括在房屋课税台账中登记的房屋,按税法规定房屋包括经营性房屋,具体是指住宅、店铺、工厂、仓库等。
3、课税依据。对房屋的课税依据是按房屋的市场价值计征的,即以房屋的资本价值为课税依据,这是OECD绝大多数国家的做法,按照固定资产税税法规定,房屋的课税依据是其“适当的时价”,以房屋再建价格为基础评估,每三个基准年度进行一次交替评估。估价的当年称为标准年度,该年度决定的价值称为标准年度价值。在其后的两年中,如无重大变化,一般不重新估价。对房屋的评估由市町村政府的估价公务员负责。
4、税率。固定资产税的税率一般为比例税率,标准税率为1.4%,最高税率为2.1%。
5、减免税。按日本税法规定,固定资产税中有关房屋免税的项目有:国家和地方政府拥有的房屋宗教寺院内的房屋非营利事业法人拥有的事务所和仓库科研团体所拥有的直接用于学术研究的房屋社会公益福利机构所拥有的非营利性房屋。
二、城市规划税
1950年,日本在税制改革时把城市规划税暂时并入到水利土地收益税中,从1956年开始又作为市町村的目的税独立征收。1956牢开征之初的税收收入总额只有30亿日元。
按税法规定,城市规划税是用于市町村的城市规划或土地区划调整的特别目的税,属于市町村级税收口城市规划税的纳税人、课税依据等与国家资产税相同,课税对象为土地、房屋,原则上在城市规划区域内,以城区土地、房屋的评估值为课税标准,税率由市町村自定,但不能超过0.3%的最高限制税率。
三、事业所得税
日本的事业所得税创立于1975年,是用于城市环境改善的特定目的税。纳税人是房屋所有者和房屋使用者。课税对象是为了营业需要而新建和扩建的房屋。税率接纳税人不同而分为两种:一种是对提供营业用房屋建筑物的征税,由房屋建筑物的所有者缴纳,按纳税人自报房屋面积计征,每平方米6000日元另一种是对用房屋建筑物从事营业活动的征税,由房屋经营使用者缴纳,包括对房屋按每平方米6000日元征税和按支付雇员总报酬的0.25%征税。事业所得税减免规定较多,如仓库或低温贮藏库等,其课税标准扣除率按3/4实行,大饭店或旅馆按1/2实行。
事业所得税目前只在东京、名古屋、京都、神户、福冈、川口等城市征收,曰本法令规定不得在居住人口少于30万人的城市征收此税。